为了加强旅游执法人员依法治旅水平,提高依法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旅游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旅游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送达和行政处罚执行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威海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2.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3.行政执法
3.1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登记
4.1接到举报信、来电举报、来访举报进行登记备案,对来电举报、来访举报必须问明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5.管辖
5.1.1职能管辖。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
5.1.2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持续状态的,违规行为发生的地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管辖。
5.1.3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
5.1.4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2管辖的原则。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的原则。
6.启动行政程序
6.1接到举报信、来电举报、来访举的,应当及时填写《旅游行政执法审批表》,做出立案调查、转办调查、不予受理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阅,
6.2立案调查案件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事实条件,违法行为事实已在获取的材料中,初步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法律条件,依法应给予处罚的;本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
6.3立案调查案件,由领导指派2名以上的的执法人员对涉嫌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6.4情况紧急需立即制止的或者纠正违规行为的,可不填写《旅游行政执法审批表》,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事后补报。
6.5需转市区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调查处理的涉嫌违规案件,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6.6不属于旅游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涉嫌违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
7.调查取证
7.1调查取证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调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严禁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询问。
7.2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7.3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
7.4取证
7.4.1取证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
7.4.2证据种类: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7.4.3收集证据可采取抽样取证方法。
7.4.4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7.4.5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应具备的条件:一是证据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二是被保全证据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7.4.6采取登记保全措施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登记保全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具清单一式二份,由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5调查笔录
7.5.1调查笔录的基本要求: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如实地记录;详略得当,突出重点;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形式规范、字迹清楚、语言准确。
7.5.2制作调查笔录:查明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差错,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让其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解;按照询问的实际情况如实做好笔录,当场交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的签名或盖章,提出修改的在修改的地方由当事人盖章或按指印。
7.6证人证言
7.6.1执法人员按照案件需要向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
7.6.2执法人员按照询问的实际情况如实做好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场交证人核对;当事人确认无误的,应签名或盖章;证人提出修改的应允许,被修改的地方,应由证人盖章或按指印;证人愿书面提供的应允许,但不能以口头代替;证人不愿作证的,应当如实做好笔录,并交证人核实签字。
7.7勘验检查
7.7.1勘验检查是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有关场所、物品等进行实地勘验检查,以发现和收集违法行为留下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
7.7.2勘验检查情况,如实做好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检查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8.听证
8.1听证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8.2听证时效
8.2.1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8.2.2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8.2.3举行听证前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8.3听证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8.4听证主持人: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二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由行政机关中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的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应当回避。
8.5听证参加人: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员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8.6听证会顺序:
8.6.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6.2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参加听证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8.6.3宣布听证开始。
8.6.4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8.6.5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辩解,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8.6.7听证参加人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8.6.8当事人最后陈述。
8.6.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6.10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确认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补正更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8.7写出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限期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我局分管领导审阅。
8.8行政决定:我局分管领导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参照听证笔录和听证主持人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决定。
9.行政处罚决定
9.1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调查终结,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和案件处理意见,提交负责人审查。
9.2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我局领导讨论决定。
9.3处理意见
9.3.1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采取教育、劝解、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违法情节轻微的,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9.3.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9.3.3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4须做出行政处罚的,应以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9.5行政处罚决定
9.5.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和证据;适用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时间;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10.结案时效
10.1行政执法程序由我局依照职权启动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结案;60日内不能结案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当事人。
10.1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结案;20日内不能结案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11.文书送达
11.1直接送达:行政机关派专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代收人的方式。
11.1.1法律文书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11.1.2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在宣告后当场缴付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11.2委托送达:行政机关把应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交给当事人的方式。
11.2.1我局向受委托的市区旅游局发出委托函,填好送达回证的某些事项,由市区旅游局代为送达。
11.3其他送达方式
11.3.1留置送达。
11.3.2邮寄送达。
11.3.3公告送达。
12.行政处罚的执行
12.1.1行政处罚自觉履行
12.1.2自觉履行的形式:实际履行、按时履行、完全履行。
12.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12.3特殊情况下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停止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