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旅游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旅游主管部门,市直旅游企业:
为了持续推进我市文明旅游工作开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内涵
“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应当纳入旅游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几种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三、“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与核实
“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采集主要由各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核实信息时,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通报游客本人,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四、“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汇总与上报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全市“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的汇总,并组织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各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时,严格限定在《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应当包括信息采集原始材料、通报游客本人文书及送达方式、游客是否提交异议申请等情况、采集单位决定文件等。
五、“游客不文明行为”信息的管理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建立“威海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要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按照程序及时采集和核实相关信息,按时上报。
二是广泛宣传,要持续提高社会各界对文明旅游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努力营造浓厚的文明旅游氛围。
三是积极部署。要把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纳入全市旅游监管和市场检查工作的范围,明确检查标准,细化检查措施,确保《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稳步推进,积极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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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